黄冈市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送审稿)

2018-07-12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97号)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7〕68号)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的战略部署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的总要求,深入推进我市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加快解决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问题,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房屋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日益增多。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可节约大量土地和资源能源,减少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资源化利用还可新增就业岗位,带动装备制造业和服务业发展,创造经济效益,对推进节能减排、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循环经济发展理念,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体系,提高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和资源化利用率,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2、目标任务。2018年9月前,县(市、区)完成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选址和筹建,同步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核准制度,制定和完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形成规范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市、区逐步推进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进程,对清运车辆实行公司化管理,建成建筑垃圾清运实时监管平台,推动建筑垃圾处置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启动工作。

  2018年12月前,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合理规划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设施,具备条件县(市、区)建成并具备处理能力,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市、区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培育1个以上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县(市、区),市、区建成1个以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企业。

  2019年,在全市全面推广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成果,各县(市、区)全部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各县(市、区)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二、主要措施及任务

  (一)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完善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明确管理部门,建立由城管、住建、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依法加强监管。

  (二)建立网络监管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建设建筑垃圾管理平台,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四个环节实施有效监控。

  (三)实行处置核准。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施工单位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处置的企业取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四)推行分类处置。自2018年开始,要将建筑垃圾按工程弃土、可回收利用金属类、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和砌块砖瓦类分别投放,积极推进建筑垃圾分类集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与建筑垃圾混合处置。

  (五)强化运输管理。2018年底前,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公司化管理,建筑垃圾必须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清运。运输企业对所有运输车辆必须加装密闭设施,实施密闭运输,加装北斗卫星定位系统、行车记录仪等监控系统,对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建立运输安全和交通违法考核机制,加强驾驶人员培训,严禁超载、超速、闯信号行驶。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执法,对违规的运输企业和车辆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六)加强工地管理。需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必须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设置车辆冲洗保洁设施,进出工地的车辆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保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

  (七)加强消纳场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应选址合理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台帐资料,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管理措施;分类堆放处理,实行资源化综合利用;采取湿法作业,严防消纳场扬尘污染。

  (八)引入社会资本,实施特许经营

  1、引入社会资本。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特许经营、循环利用”的原则,建立完善特许经营招标投标、运营监督、市场准入退出、履约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等机制,采用招投标方式授予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和资源化利用企业特许经营权,鼓励采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投资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2、实行特许经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依据建筑垃圾产生量、消纳或资源化利用的要求,采用招投标方式授予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消纳或资源化利用企业特许经营权。授权既可按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合并授予,亦可分开授权。

  3、建立处置收费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包括运输费、处置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要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开展成本监审,拟定收费标准,报政府批准执行并纳入“建设工程项目一费制”征收体系,有效遏制“权力寻租”。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处理费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

  4、建立处理费用监管机制。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要将运输费和处置费纳入工程预算并预交到监管帐户,运输或处置单位承担运输或处置业务后,向产生单位提出费用申请,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支付相应的运输和处置费用。建筑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九)落实政策扶持,促进资源化利用。

  各县(市、区)政府应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政策扶持,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努力解决再生产品出路问题。

  1、加大政策扶持。建筑垃圾消纳或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政府划拨。资源化利用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节能建筑材料、再生资源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2、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于建筑垃圾再生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项目和应用工程,优先纳入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扶持范围;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企业优先纳入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补贴范围;将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研发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纳入节能技改项目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促进我市建筑垃圾装备制造业发展。

  3、推进再生产品应用。市城管执法委要加快组建市、区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牵头研究出台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产业发展的鼓励性政策,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政府采购目录,促进再生产品规模化使用。在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中优先使用再生产品。在满足公路设计规范的前提下,优先将建筑垃圾再生材料用于公路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施细则,强力推进再生产品的应用。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8年1月—2018年3月)。主要任务是出台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安排部署。

  1、组织学习考察,由市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业务骨干学习国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先进城市(河南许昌、浙江杭州)成功经验,重点了解政策制定、产品研发、资源化利用市场化运作模式。

  2、制订《黄冈市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目标责任,细化工作内容,强化工作措施。

  3、召开全市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动员部署会。

  4、制定考核奖惩办法,按任务标准和时间要求逐步推进落实。

  (二)重点工作推进阶段(2018年3月—2018年12月)。主要任务是通过督导检查,加强贯彻落实。

  1、各县(市、区)成立组织,明确责任,制定实施方案细则。建立处置核准、垃圾分类、运输管理、推行特许经营和收费制度。

  2、建立专用监管账户。

  3、建设网络监控平台。

  4、完成相关优惠政策、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促进再生产品推广应用。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7月—2019年12月)

  2019年12月前,在全市全面推进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加强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打造一批具有较高技术装备水平和较强产业竞争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和装备制造企业。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成立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该项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城市管理工作副秘书长和市城管执法委主任任副组长,市发改委、住建、公安、财政、国土、环保等部门负责人和黄州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组织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审批。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统筹协调和监管工作。

  市住建委:负责推广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鼓励在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市政公用设施及市政工程中优先使用;负责建筑工地建筑垃圾处置文明施工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黄州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早7:00-晚9:00”入城通行审批,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违反禁令等交通违法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经费,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场相关用地手续。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的监管,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市物价局:负责会同城管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收费政策,并按照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费和资源化利用政府补贴标准后按程序报批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三)加强督查考核。按照省住建厅要求,要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设立并公布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举报投诉电话(12319),对经核实的举报行为进行奖励。发挥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带动全社会积极参与、有效监督。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市城管执法委要适时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存在的问题,对履职不力的要启动问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本知识,提高公众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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